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民初627号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湖光二区住宅小区湖光娇子大厦3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8QBF27。
法定代表人:潘明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特别授权),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俊(特别授权),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208546。
法定代表人:陈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特别授权),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莉(特别授权),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12-1#(一层商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81460F。
负责人:肖方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华(特别授权),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杰(特别授权),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彝族,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690J。
法定代表人:许宗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华(特别授权),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杰(特别授权),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彝族,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简称,滇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顺和公司)、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简称,网源仁和公司)、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简称,网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滇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明霆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赖中俊,被告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久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庆、被告网源公司以及被告网源仁和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莉华、杨家杰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顺和公司于2019年3月6日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劳务、专业);2.被告顺和公司支付给原告劳务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等200万元,并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给付息至付清上述欠款金额为止;3.被告网源公司、被告网源仁和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2承担给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中旬,原告开工承建了攀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改造移交项目—攀枝花市仁和区攀钢南山小区户表改造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垫付了施工所需的材料,承担了辅材费、机械租赁费等所有费用。2019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顺和公司补签了2份《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劳务、专业)约定,工程价款以“最终金额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2019年9月27日,被告顺和公司通知原告停工。由于双方未约定单价,双方因结算产生纠纷。经原、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原告遂诉来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劳务)、《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专业)两个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工程项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大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