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11民初1212号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临江路湖光二区住宅小区湖光娇子大厦30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88QBF27。

法定代表人:潘明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臣君,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395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中俊,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081451。

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582208546。

法定代表人:陈久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民,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71100011。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大道中段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6690J。

法定代表人:文彬。

被告: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1612-1#(一层商屋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81460F。

法定代表人:谭云升。

原告四川滇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滇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公司)、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源电力)、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仁和分公司(以下简称网源电力仁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9月中旬开工承建了攀枝花攀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供电改造移交项目——攀钢南山小区户表改造工程土建及电气工程,并在施工过程中垫资购买了施工所需材料,承担了辅材费、机械租赁费等。2019年3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潘明霆成立公司后,被告顺和公司与原告补签了2份《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双方约定最终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后被告通知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停工。至今未与原告结算。案涉工程是网原电力仁和公司与顺和公司的施工协议,应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顺和公司于2019年3月6日补签的2份《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2.被告顺和公司给付原告劳务费、材料费、机械租赁费等200万元(暂定)并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4.35%给付利息至付清上述欠款为止;3.被告网源电力公司、网源电力仁和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请求2所有费用承担给付责任;4.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和顺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工程施工地址为攀枝花攀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职工家属区进行老旧小区的户表改造项目,该工程属于攀枝花市东区行政区划范围,并非属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的行政区划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应当将该案移送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和顺公司签订的《电力建设工程劳务用工协议》上载明工程的地点虽为“攀枝花市仁和区攀钢南山小区”,但攀枝花市攀钢南山小区实际在攀枝花市东区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攀枝花顺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