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保141号

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作出的(2021)鲁1102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37×××22账号的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37×××62账号的存款24.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49万元。

在执行实施过程中,本院已向日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送达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至此,本案法律文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执保141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