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山东唐韵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361号

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9号东方金桂园1号楼4单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3689053E。

法定代表人:李金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福春,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枣庄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8066596G。

法定代表人:郝博舟,经理。

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分行王府支行营业室37×××74账户内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3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日照分行王府支行营业室37×××74账户内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