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财保58号

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东方金桂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3689053E。

法定代表人李金双,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福春,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6786G。

法定代表人时桂芬,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37×××22账号的存款112万元予以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37×××62账号的存款112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224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港支行37×××22账号的存款11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发达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东港支行37×××62账号的存款11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