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137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39号东方金桂园1号楼4单元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3689053E。
法定代表人:李金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耀,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大厦A座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31091638。
法定代表人:边新宇,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46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7244.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0)鲁1102民初4686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麒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