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22诉前调确13号 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史同彬,该社主任。 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3月20日经莒县长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协议签订后,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34.9万元,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放弃利息; 二、若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有权向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主张未付款项20%作为违约金并就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由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承担; 四、本协议一次性和解处理,自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之日起,双方当事人不得再为此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否则由谁造成的后果,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五、双方当事人保证在签署本协议时,已清楚了解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已就协议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清楚明白,且理解无误。本协议内容双方已全文阅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公平、合理,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协议,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按手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协议履行方式、时限: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于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34.9万元,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放弃利息。以上款项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收款后给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条作为莒县长岭供销工作社履行本协议的付款凭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日照市畅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于2023年3月20日经莒县长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二、案件受理费3268元,由申请人莒县长岭供销合作社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兰庆余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 自动履行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不履行即违法! 本案裁决文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及时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本告知书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定期发布诚信履行名单,使自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评价。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