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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35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10号-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上诉人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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