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3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双龙大道833号南方花园A组35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三明南路10号-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上诉人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4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告,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蜀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