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8民初3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贤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剑忠,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系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能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继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陕08民初343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对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桥支行的账户为XX中的存款10055521.9元予以冻结。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供反担保,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请求解除对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桥支行的账户为XX中存款10055521.9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桥支行的账户为XX中的存款10055521.9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晓炯
代理审判员 吴凤凤
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羽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