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融城金阶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院**楼**iv>
法定代表人方贤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裁字第2826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七十四万一千四百九十七元一角七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以五百二十九万二千八百三十一元零一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三点八五的标准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高春晖
书 记 员 孙晨曦
书 记 员 张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