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特106号
申请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方贤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一宏,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玉,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融城金阶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城投众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申请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