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8671号
原告: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城花园四期A商业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60656052R。
法定代表人:杨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声,湖北法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19号院5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415717917。
法定代表人:方贤信,董事长。
原告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2元,由原告湖北顺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幸咏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