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92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贤信。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