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22民初92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贤信。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东智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