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华咨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吉林省华咨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民初143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758号。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省华咨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浦大街4629号佳泰云大厦1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北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杨浦大街4629号佳泰云大厦11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被告吉林省华咨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北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