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522执378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常培育
执行员柴党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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