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与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522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
代表人:原绍赟,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南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永杰,任董事长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常志江
执行员  马东进
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艳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