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522恢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住所地为阳城县凤城镇**关步行街**号。
代表人:原绍赟,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南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冶镇相**村。
法定代表人:崔永杰,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南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恢执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常志江
执行员 刘飞龙
执行员 柴党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