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22民初1565号
原告(反诉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住所地为阳城县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原邵贇,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谢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负担,反诉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平
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
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