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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522民初1565号

原告(反诉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住所地为阳城县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原邵贇,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谢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民,阳城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与被告(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负担,反诉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建平

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

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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