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22民初251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娟,阳城县智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
原告***与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信息、地址多次联系被告,均未能向其送达应诉材料。后本院经调查,原告所诉的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已注销,被告现已不存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晋城市联智数码技术有限公司阳城红星电子商城已经注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已经受理,应当驳回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永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康 云 菲
书 记 员 上官郁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