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2629执恢20号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鑫鼎国际名居******。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016)黔260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凯里市法院申请执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依法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到期工程质保金8664元至本院一案一账户,并将该款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018年12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2018)黔2629执3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2016)黔2601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货款15625元、利息7196元、案件受理费520元、申请执行费372元共计23713元),申请执行人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尚未领取的到期工程质保金294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到期工程质保金237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