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凯里乾兴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601民初6924号
原告: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凯里市宁波路**鑫鼎国际名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万木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凯里乾兴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凯里市下司镇淑里村/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系公司员工,住,住:镇远县/div>
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凯里乾兴生态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元,由原告凯里市天龙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