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弘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112行审18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水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媛。
委托代理人:王萌。
被执行人:陕西弘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德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执行西城管执罚字高新01[2019]第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9年2月2日被执行人陕西弘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安市XX村拆迁棚改项目施工中因保护不力致使二级保护古树国槐遭到严重破坏。该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西城管执罚字高新01[2019]第0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已自觉缴纳罚款,执行标的全额到位。现申请对该案终结执行,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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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孙云利
人民陪审员 郭邦平
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
二〇二〇 年 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天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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