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002民初1981号
原告:彭宇,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代理人:***,荆州市沙市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畅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碧波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光。
被告:***,男,1970年1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第三人:**,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彭宇诉被告湖北畅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宇于2019年7月8日以原、被告及第三人协商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畅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宇撤回对被告湖北畅安建筑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原告彭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肖杨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