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执1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贺阀路40号1幢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425031638P。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执行人河南***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湖光花园内规划支路以南湖光花园3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6774705T。
法定代表人杜光伟。
本院在执行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为长期履行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豫04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亿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福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