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219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贺阀路40号1幢1层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425031638P。
法定代表人:王彬。
被申请人: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一条龙企业集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广南意思桥水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8855983XU。
法定代表人:龚云。
申请人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徐汇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康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名称:云南一条龙企业集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甸信用社,账号为:7000********的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185064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 曦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