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合山市蓝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合山市蓝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138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合山市蓝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815768268847。
法定代表人苏子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挺文,广西桂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65848169K。
主要负责人莫根远,广西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86270224。
法定代表人陈裕民。
申请执行人广西合山市蓝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广西分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13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29506元及利息95480元,并负担诉讼费7535元、申请执行费7649.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经查实,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采取了上述执行措施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桂13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7)桂1381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的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桂勇
审判员  农于宁
审判员  黄雪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明华
附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