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899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福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镇光明西路(磨头镇劳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邓世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小兵,如皋市搬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世纪经贸大厦B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南通福海建筑有限公司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此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平
审 判 员 侯军辉
审 判 员 刘 蕾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毕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