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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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13民初2003号
原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惠政西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866460D。
法定代表人:裘哲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晖,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恒晨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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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佩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超琼
书记员汪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