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民申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一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1民终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与陕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亚 丽
审判员 热依拉·买买提
审判员 葛 瀚 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菲鲁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