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5民初308号
原告: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789732232F。
法定代表人:朱兴才,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坤发,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9910780046。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琴江路**第五大道**洛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1959825D。
法定代表人:胡滨,公司总经理。
原告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登记立案。原告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石城县城镇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繁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