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02财保91号
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吉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如不采取非诉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申请人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吉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账号:32×××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扬中市扬子支行)。
以上保全价值限于1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春娟
书记员 朱书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