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赣0702民初3359号
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安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胡楚芳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应收工程款20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文斐
法官助理 程婕
书记员 叶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