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5执保21号 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琴江路6号第五大道一期洛克广场1幢30F3003-3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4195982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英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赣州贤英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13-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6294001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英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61万元。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石城县××镇××村上丰红岭山[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琴字第0×**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以上二项冻结金额合计为61万元; 三、查封案外人***所有的坐落于石城县××镇××村上丰红岭山[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琴字第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该房屋由案外人***保管、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