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吓俤,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恒瑞蓝波湾澳园**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吓俤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9)苏0826民初7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吓俤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吓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吓俤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0元,减半收取7755元,由上诉人郑吓俤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敏
书 记 员 李 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