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26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郑吓俤(曾用名***),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郑吓俤与与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826民初6495号民事判决书,二被告不服,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苏08民终28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给付。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执12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朱 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