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113号
申请执行人:彭州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双龙南一巷******。
法定代表人:游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国,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紫娴,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法定代表人:席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
法定代表人:申福合,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州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川01民终182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发出(2020)川0116执211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123796.33元及利息,执行费23638元,未执行到位。
经查,本院另案正在处置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资产,本院依法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彭州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武、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福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彭州立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华斌
审判员 李建军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