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江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法定代表人:席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
法定代表人:申福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法定代表人:杨启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2019)川01民终1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确认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