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20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沙渠镇沿江村**。

法定代表人:江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法定代表人:席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

法定代表人:申福合,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

法定代表人:杨启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飞翎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据(2019)川01民终11255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确认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四川润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