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2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泰路111号10层1002号。
法定代表人:席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鹰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福合。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川01民终1795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发出(2020)川0116执1262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65841元及利息等,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6号1栋5楼552号(不动产权证号:监证1295196)的酒店用房、及房屋唯一号为837845、837846、837847、837848、873844、873852、837853、837854、837849、837837、837832、837833、837834、837835、837836、837831、837806、837796、837797、837798、837799、837795、837801、837802、837803、837804、837805、837800、837788、837783、837784、837785、837786、837787、837782、837789、837790、837791、837792、837945、837946、837942、837948、837949、837950、837951、837952、837947、837935、837930、837931、837932、837933、837934、837929、837936、837937、837938、837939、837940、837894、837895、837896、837897、837893、837899、837900、837901、837902、837903、837898、837886、837881、837882、837883、837884、837885、837880、837887、837888、837889共计81套商业用房进行评估拍卖,后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案号:(2021)川0116执异107号)而中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席武、成都佳晟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福合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虎
审判员 周华斌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汤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