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就,四川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4002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9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就,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告:四川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和路6号附3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MA63MC3N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就、四川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就、四川浩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