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938号

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MK60E9K,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安国镇汉源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宋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彪,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329101093C,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巴图塔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国扬铁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237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鄂尔多斯市北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90.237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治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武彩霞

书 记 员 蒋向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