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2093号
原告: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朱仙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剑琴,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大道以西、银河四路以北、哈佛国际社区西门南侧商铺2-10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宋成山,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宿州凯润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