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3民初4635号
原告:***,男,199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与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定琢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定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骏轩企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丽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宁定琢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