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萧县凤山综合医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终27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县凤山综合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萧县圣泉乡欧村行政村欧村自然村。
负责人:***,该医院院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阳,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县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浙商财富大市场D134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6911134XL(1-3)。
法定代表人:姜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西军,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萧县凤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萧县锦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萧县凤山综合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87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姚 强
审 判 员 朱珊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崔玉凤
书 记 员 张可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