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1财保65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12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LQT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白果乡茅坝槽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人民币4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白果乡茅坝槽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43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