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28民初977号
原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LQT3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廖烟波,湖北勇鑫律师事务所。。
被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5307923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以尚有部分证据需要收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28元,减半收取3364元,原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于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