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01民初782号
原告***,男,生于1988年12月23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LQT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家刚,该公司工程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工程现场施工员。
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航空大道金三角购物广场(2-A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2A0E50。
该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工程款支付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交纳36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6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乐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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