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662号
原告:黄**莲,女,1961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原告:***,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宣恩县。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宣恩县华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339号1栋1单元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LQT3M。
法定代表人:李际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莲、***、***与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莲、***、***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莲、***、***负担。
审判员  邱宗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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