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2826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宣恩县李家河乡下洞坪村****,现住咸丰县,
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LQT3M。
法定代表人:陈翔,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健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2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牟绍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