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滁州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西涧社区居委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528号
申请人:***,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申请人:滁州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北路4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2MA2N0JE8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滁州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区西涧街道办事处西涧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才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天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石有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