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3民初249号
原告: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玉龙村3组。
经营者:廖良明,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四川志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街道粮丰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廖先成,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迎宾大道一段8号1栋2单元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昌吉,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与被告成都***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9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基于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四川金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昌吉为本案被告。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青白江区明途机械加工维修部负担。
审 判 员 韩晓先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 勤
书 记 员 张运富